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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及郵政三法概要#68340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二題: 甲 30 歲時與乙結婚,其後並育有丙、丁二子,婚後 8 年某日甲外出衝浪而失蹤,2 年後乙與戊再婚並 將甲遺留之財產 200 萬元全數用於婚禮之開支,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三)乙與戊結婚及支用甲之財產效力為何?【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小宛子
不生效力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乙與戊結婚無效

法規名稱:民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無效,家事事件法142條 由甲原本住所的地方法院管轄

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非經法院許可, 

不得支用甲之財產

法規名稱:家事事件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
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
不得為之。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無效 挪用丙丁 兩位法定繼承人的應得遺產 丙丁可訴請賠償 若 丙丁 放棄繼承,後續也無其他繼承人,則乙使用甲財產效力 視為有效
詳解 提供者:Zhi-Ying Chang

更新:

怎麼我自己測驗時,隨機跑出的問答題,測驗當下填的答案會跑到這裡的討論區?
因為我只有要考選擇題呀! 所以才會在作答區填了「不考」二字,

剛剛才知道原來自己被按了"-1",
才來查看,如有誤導,真的很對不起各位。以後我做題目不會隨便打字了!

 

詳解 提供者:柯柯
無效由被保險人之繼承人丙丁受領保險金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無效,繼承人有乙(當然繼承人)丙丁(第一順位繼承人) 三人,應均分遺產 丙丁得對乙提出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柯柯
丙、丁二子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無效,原因 乙雖為當然繼承人,但甲之遺產應保留 特留分 或 應繼分 與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