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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甲 30 歲時與乙結婚,其後並育有丙、丁二子,婚後 8 年某日甲外出衝浪而失蹤,2 年後乙與戊再婚並
將甲遺留之財產 200 萬元全數用於婚禮之開支,請問:
(三)乙與戊結婚及支用甲之財產效力為何?【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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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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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家事事件法142條 由甲原本住所的地方法院管轄
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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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挪用丙丁 兩位法定繼承人的應得遺產
丙丁可訴請賠償
若 丙丁 放棄繼承,後續也無其他繼承人,則乙使用甲財產效力 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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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怎麼我自己測驗時,隨機跑出的問答題,測驗當下填的答案會跑到這裡的討論區?
因為我只有要考選擇題呀! 所以才會在作答區填了「不考」二字,
剛剛才知道原來自己被按了"-1",
才來查看,如有誤導,真的很對不起各位。以後我做題目不會隨便打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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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由被保險人之繼承人丙丁受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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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繼承人有乙(當然繼承人)丙丁(第一順位繼承人) 三人,應均分遺產
丙丁得對乙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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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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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原因 乙雖為當然繼承人,但甲之遺產應保留 特留分 或 應繼分 與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