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題目四:

    民事訴訟,當事人兩造合意定其管轄法院,是為合意管轄。合意管轄又區分為明示的合意管轄及擬制的合意管轄。請問:

(三)甲(住所地台北)、乙(住所地台中),二人合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借貸契約之管 轄法院,嗣原告甲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乙得否以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為抗辯?法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