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四題:
雇主如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須經勞工之工會同意,如無工會須經勞資協商會議同意。有關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二)但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經勞資協商會議同意,延長之工作時間每個月與每三個月之時數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