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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公法) :憲法#100837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自 2012 年以來均合併舉行,是國內四年一度的民主盛事。某一次大選結果出爐,總統當選人 P 屬於 A 政黨,但新一屆立法院中獲得過半席次的多數黨則是另一大黨(B 黨)。兩黨除對選舉結果表示遺憾外,並積極就各項社會經濟問題提出與對手針鋒相對的國政構想、施政方向,彼此較勁意味濃厚。
大選當年 2 月 1 日新一屆立法院第一會期開始後,B 黨所屬立委不待行政院提案,迅速運用其多數的優勢提出各項法律案,藉此實現 B 黨的政策承諾,希望在四年後爭取選民的支持,以達完全執政的目標。另外,B 黨委員巧妙安排議事程序,將上述法案均集中於該年 5 月上旬三讀通過,並在 5 月 11 日送達總統府及行政院。依據憲法第 72 條規定,總統應於十天內公布,也就是 P 於 5 月 20 日就職後的第二天,就必須將這些與其所屬政黨的政策相左的法律案公布。
P 認為這些法律案僅是政黨鬥爭下的產物,其三讀通過與送達總統府的時間,有明顯的針對性,顯然是濫用憲法規定。另外,P 認為這些法律案部分內容草率,或嚴重限制人民權利或明顯超過國家財政負擔或牴觸地方自治精神不一而足,在在有違憲之虞。眼見就職日期不斷逼近,P 內心萬分苦惱,認為必須從憲法規範面才能徹底解決這樣的「亂象」。
現在 P 向您請教以下問題,請從民主制度的精神,以及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設計總統及立法院均具有直接之民意基礎,應如何落實「民主政治即責任政治」的目標,還有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強調國家權力間分配、制衡與合作的內涵,在這些問題應是否如何適用,提出您的看法。

申論題內容

(二)依照歷來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以及預定於 111 年 1 月生效施行的憲法 訴訟法,P 是否可在 5 月 11 日法律送達總統府、其就職前,即向憲法法院尋 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