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24點、第25點規定,記事1人口為治安顧慮人口,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及其作業規定辦理。
二 、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第15點規定,查訪對象每個月或每三個月查訪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警察分局偵查隊及分駐(派出)所應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
(一) 屢查不遇、行方不明、發布通緝或有再犯之虞者。
(二)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查訪者。
(三)轄區發生特殊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時。
(四)其他有防制再犯必要者。
三、又依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26點規定:
(一) 對屢查不遇治安顧慮人口,應以書面或電話與受查訪人約定時間查訪,如受查訪人行蹤不明,應通報協尋(管)。勤區查察遇有他轄治安顧慮人口時,應輸入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並依記事分類人口執行查訪。經設定為暫住人口者,由系統自動比對、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
(二)戶籍被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或監獄者,戶籍地警勤區員警對戶內人口每三個月與上述機關(聯繫窗口人員)保持聯繫,並註記相關簿冊替代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