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確保勤區查察家戶訪查之最少時數,統一各地作法,力求工作普遍化,「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規定將轄區人口區分為「記事1」、「記事2」及「無記事人口」,要求警勤區員警依規定執行勤區查察家戶訪查。試問:警勤區員警在以家戶訪查方式執行勤區查察勤務時,對屢查不遇治安顧慮人口,應如何處理?請依前述作業規定詳細說明之。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一、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24點、第25點規定,記事1人口為治安顧慮人口,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及其作業規定辦理。
二 、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第15點規定,查訪對象每個月或每三個月查訪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警察分局偵查隊及分駐(派出)所應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
(一) 屢查不遇、行方不明、發布通緝或有再犯之虞者。
(二)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查訪者。
(三)轄區發生特殊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時。
(四)其他有防制再犯必要者。
三、又依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26點規定:
(一) 對屢查不遇治安顧慮人口,應以書面或電話與受查訪人約定時間查訪,如受查訪人行蹤不明,應通報協尋(管)。勤區查察遇有他轄治安顧慮人口時,應輸入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並依記事分類人口執行查訪。經設定為暫住人口者,由系統自動比對、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
(二)戶籍被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或監獄者,戶籍地警勤區員警對戶內人口每三個月與上述機關(聯繫窗口人員)保持聯繫,並註記相關簿冊替代訪查。
詳解
通報協尋或他轄分管
詳解
依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24點規定:
對屢查不遇治安顧慮人口,應以書面或電話與受查訪人約定時間查訪;受查訪人行蹤不明時,除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規定,填報家戶訪查通報單,通報分局函轉戶政事務所處理外,另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填報治安顧慮人口動態通報單辦理通報。
詳解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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