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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中央警察大學招考_消佐班第18期(第1、2類):消防法規#96595
科目:警大消佐班(1、2類)◆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申論題

申論題內容

(二)預防火災是「消防法」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消防法」規定,管理權人為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責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請說明:依「消防法」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負哪些火災預防的責任(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14四等消防-屏東

依「消防法」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負擔以下火災預防的責任:

  • 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場所的分類及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對於不屬於須依標準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 以及住宅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申報結果。應依規定委託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自行辦理(針對僅設有非系統式設備之場所),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場所歇業或停業時亦同,除非整棟建築物已無使用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 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針對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 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並維護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 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訂定及執行消防防護計畫。針對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依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 訂定及執行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建築物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計畫執行必要業務。
  • 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並訂定及執行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對於有管理權分屬情形的特定建築物(如非集合住宅的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共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必要業務。
  • 定期接受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之複訓。管理權人應確保其遴用的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任職期間定期接受複訓。
  •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異動。應於遴用或異動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 設置及管理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之服勤人員。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確保其經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管理權人應於遴用或異動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依規定儲存、處理及搬運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依安全管理辦法進行儲存或處理。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設置標準。
  • 辦理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檢查。儲槽起造人應經專業機構檢查合格後才能申請使用執照。達到一定規模的儲槽,其管理權人於使用後應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
  • 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
  • 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及執行消防防災計畫。對於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應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由管理權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
  • 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對於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應責由保安檢查員辦理這些事項。
  •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之遴用及異動。應於遴用或異動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 立即通報特定場所之火災、爆炸、漏逸事故。對於特定廠區(如石油煉製、石油化工等)或製造、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或其他經公告之廠區,管理權人於事故發生時應立即依公告對象、方式、內容完成通報。
  •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人員、車輛及裝備進入特定場所。針對發生事故的特定廠區,管理權人及現場人員有此義務。
  • 火災時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化學品資訊及協助救災。針對工廠、化學品倉庫/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倉庫 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場所平面圖及搶救資訊、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圖及搶救資訊,並應依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平台,且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 設置及更新危害風險標示板。對於工廠、化學品倉庫/儲存場所的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權人應在明顯位置設置標示板,並在危害風險變動時即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