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H 公司擬提供 A 公司之應收帳款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規劃承購額度為新臺幣 60 億元, 預支價金成數為 8 成。若以「有追索權」與「無追索權」二種方式承作,銀行申請之授信額度各為多少?是否符合前項規定之授信限額?(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hawn Lee

1. 授信額度計算與適法性評估

銀行對於「同一法人」之授信限額規定如下(以淨值 1,000 億元計算):

  • 無擔保授信限額(5%):1,000 億 × 5% = 50 億元

  • 總授信限額(15%):1,000 億 × 15% = 150 億元

(1) 以「有追索權 (With Recourse)」方式承作

  • 授信對象H 公司(賣方,銀行保留對其追索權,風險歸屬於賣方)。

  • 申請額度:依實際撥款(預支價金)計算 = 60 億 × 80% = 48 億元

  • 限額檢核

    • 應收帳款承購在法規上屬於「無擔保授信」。

    • 48 億元 小於 無擔保限額 50 億元。

  • 結論符合規定

(2) 以「無追索權 (Without Recourse)」方式承作

  • 授信對象A 公司(買方,銀行買斷債權並承擔買方信用風險)。

  • 申請額度:依「承購總額度」計算(即銀行保證買斷的上限)= 60 億元

  • 限額檢核

    • 同樣屬於「無擔保授信」。

    • 60 億元 超過 無擔保限額 50 億元。

  • 結論不符合規定(超過同一法人無擔保授信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