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無票據權利,理由如下:
B 不慎遺失該匯票,而該匯票為 C 拾獲,依票據法第14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故C無票據權利。
因C無票據權利,其後手無論是否已支付相當對價或出於惡意取得票據,都將繼承前手C取得票據之瑕疵,故D無票據權利。
D不得取得票據權利。依票據法規定,以不當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而D之前手C,而C取得票據出於惡意,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之人。故D不得取得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