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如同時違反其他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應如 何加以處罰?(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行為不二罰原則
依大法官釋字503號之意旨,國家為完成行政法上之目的,而必須採取不同手段之處罰外,對人民違反數行為行政法規之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一 罰緩之裁處
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行政法之罰緩裁處,從較高之罰緩裁處之
二 拘留之裁處
若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拘留,則不得再處以罰緩
三、其他之裁處
除罰緩外,另有沒入或其他之裁處,併裁處之
四、特別法優先原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係對於社會秩序之危害,且不屬於刑法上之罪責而定之法律,若該行為係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為序行為,則
應優先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詳解
依照釋字503號意旨,當一行為同時違反不同法規之規範時,應視其所處罰之目的與種類之異同而決定,當其處罰種類不同,並有併合處罰才能達成其目的時,得併合處罰;當處罰種類相同,而從一重處罰已足達成目的時,即不得就其他行為併合處罰。
因此,其重點在於處罰的種類、目的是否相同,其法律之適用亦會有所不同;另個人認為還應參酌其所涉情節輕重,依照實際情況適用不同法規,給予其違法行為適當之處罰,以保障人民法律上之權益,及保護人民對法律之信賴。
詳解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性質:
學界通說與實務之意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普通法,故,與其他法規有相同規範時,應優先適用其他法規,
而將社會秩序維護法列為補充地位。例如:鐵路法第65條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
二、與行政罰之適用:
(一)、行政罰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其他法規競合時,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補充性質,但卻是行政罰法之特別法,行政罰法第1條
之但書規定,就是指社會秩序維護法。
詳解
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特別法故應優先適用:
行政罰法乃是規範行政機關裁處人民時之總則性規定 共通性原則及統一表準 而社維法則有自己之總則 處法種類 程序等規範 二者之間也有所不同 例如關於與刑法競合之問題,行政罰法第26條原則上為刑法優先;而社維法第38條之規定則是先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除了拘留予申誡外均得逕行裁處,乃因社維法並不以行為人在場為必要。因此對於行政罰法而社維法是屬於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當社維法有特別之規定時應該予以優先試用為當。
詳解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03號意旨,國家為完成行政法上之目的,而必須採取不同手段之處罰外,對人民違反數行政法規之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一、罰鍰之裁處: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行政法之裁處,以較高之罰鍰裁處之。
二、拘留之裁處: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拘留,則不得再處以罰鍰。
三、其他之裁處:除罰鍰外,若有沒入或其他之裁處,併裁處之。
四、特別法優先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係對於社會秩序之危害,且不屬於刑法上之罪責而定之法律。若該行為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序行為,則應優先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詳解
刑事優先限定併罰
詳解
先執行有特別規定之行政法處罰,事後再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若無特別規定之行政法,就先以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事後再執行其他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
詳解
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行使身分查證之職權時,事前應踐行之正當 法律程序為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