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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教育部受託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試題:公民與社會科#107908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2.

申論題內容

(1)請舉例說明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之區別?(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教檢教甄社工師研究所一次過
  公法上的類型 原因 舉例事實 請求方式 不服的救濟
賠償 國家賠償 違法行為

屬於政府管理養護的道路路面有大坑洞,政府卻遲遲未填補坑洞,也沒有設立醒目的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造成騎士A摔入坑洞而骨折,騎士A可就所受損害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騎士A在知道有損害時起2年內,或是損害發生起5年內[12],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即應與A進行協議[13]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雙方協議不成時,A可以到普通法院請求損害賠償[14]
補償 損失補償 合法行為 國家為了促進公共利益辦理公共工程,綜合衡量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性等因素,仍然必須使用到B的私人土地,此時國家應依法踐行一定程序後,發給B補償費。

B若對於土地徵收的公告事項或徵收補償金額有異議時,都可以在一定期間內向公告的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
主管機關在接到B的異議後,應立即查明處理,並將查明處理的情形以書面通知B[15]

B如果針對徵收補償金額的查處不服的話,主管機關可以向地價評議委員會提起復議,如果B仍不服復議結果,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16]


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