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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發生下列情形時將遭何項處分 ?
(2)未依期限提撥安定基金。【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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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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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罰24萬~12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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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六條,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鋄。
詳解
可處以二十四萬以上至一百二十萬以下之罰鍰
詳解
處新臺幣二十四萬以上一百二十萬以下罰鍰
詳解
罰24-120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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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視情況處中華郵政公司24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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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萬~120萬
詳解
處新台幣24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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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提撥安定基金 處新台幣24萬以上120萬以下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