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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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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普考 民法物權編概要#77595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四、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將其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供 融資之擔保,嗣後,乙將貸款債權先後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丁,供貨款 之擔保。試問:
⑴丙得否任意拋棄其質權?(12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比鄰,甲誤拿丙之木料及樹苗,在 B 地上興建 成和式 C 屋,種植成 D 大樹。試問:C、D 所有權誰屬?丙對甲、乙得 分別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314727
⑴抵押權(13 分)
#314728
⑵地上權(12 分)
#314729
⑴甲、乙、丙逕自協議分割 A 地,丁之抵押權是否受影響?(12 分)
#314730
⑵丁實行抵押權拍賣 A 地,甲、乙、丙之協議分割是否受影響?(13 分)
#314731
⑵乙得否任意拋棄其抵押權?(13 分)
#314733
四、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 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 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 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 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 A 土石,請求乙應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時,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 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 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25 分)
#559972
三、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 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 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 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 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 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 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 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 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 A 屋之抵押權,並主 張其就拍賣 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 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 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559971
二、甲於乙之 A 土地上建造建物,並基於時效取得,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 人。其後,甲將該地上權贈與其子丙,並辦妥移轉登記。惟因系爭地上 權並未約定地租,乙有無得請求丙支付相當地租之依據?乙得請求丙支 付之地租應自何時起算?(25 分)
#559970
一、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 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 締結 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 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權源占用 A 房地,請求丙返還該房地;丙 則主張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所為,甲並非 A 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返還。甲、丙之主張, 何者有理?(25 分)
#55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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