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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題庫

【非選題】

三、某甲為熱愛虛擬電玩之宅男,尤其喜愛使用 VR 進行登山遊戲,自認登山能力高超,某日線上結識登山玩家乙,相談甚歡,決定共同攀登台中市轄區之南湖大山。2020 年 6 月 25 日提出申請,7 月 1 日取得申請許可,出發登山,不料 7 月 2 日天氣狀況突然變化,甲乙因此變更登山計畫,甲卻於登頂南湖北峰的碎石坡摔落骨折,無法繼續前進,乙也只是虛擬登山高手,無法對於甲的傷勢進行任何急救,只好將甲滯留在南湖圈谷山屋,獨自下山求救,但卻遭遇暴雨也受困於半途。最終動用大量警消資源分別救出甲與乙。惟甲因為受困較久,下肢凍傷而截斷腳掌,認為係因為救援資源過晚抵達而受損,因此請求賠償。同時,台中市政府主張甲與乙未符合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又因為出動救援,惡性重大,分別裁處 9 萬 5 千元。乙主張台中市政府並無制定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之權限,拒絕繳納罰款。

請依據以上敘述,與以下所附法條,論述甲、乙與台中市政府之主張是否有理?(30 分)

相關法令

國家公園法 第 19 條:「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太魯閣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及其他管制區入園申請注意事項

貳、申請入園注意事項:

二、奇萊主(北)峰、奇萊連峰、奇萊東稜、奇萊南峰、南湖大山、南湖中央尖、北一縱走北二、北二段、閂山鈴鳴山、閂山單攻、畢祿縱走羊頭、清水山、其它路線:

(一)入園前 7 天 15:00 前至 30 天內可提出申請。
(二)每份申請書為一隊,每隊最多不得超過 12 人,若超過上述人數,請分別填寫,領隊及隊員均不得重複。
(三)入園前 7 天內申請案件不予受理。(連續假期應於放假前 1 天 15:00 前完成申請)
(四)入園前 30 天內提出申請案件以線上申請時間為先後排序。
(五)入園申請案件審核通過後,日期、人員(含領隊、隊員、留守)不得更換或增加,可以取消入園(全隊或個別隊員取消),新增人員應另案提出申請。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活動:指進入山域進行縱走攀登、徒步健行、山野探勘、技能訓練、攀岩、溯溪、路跑、露營或相關山域戶外活動。
二、山域:指地理位置座落於本府行政轄區內,且經本市公告列入一般管制及特殊管制之山域。
三、一般管制山域:指需申請入山許可並經本府公告之山域步道或山地經常管制區域。
四、特殊管制山域:指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並經本府公告之山域。

第 4 條

進入本府公告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公園法、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或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者,應先取得許可。
二、進入特殊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不得改變登山活動路線或範圍。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致須變更登山計畫者,不在此限。 三、未開放之山域步道禁止進入及自行開闢路徑。但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應由領隊帶領之。

前項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但隊員一人已具備相關證照者,不在此限。

領隊應依登山計畫帶領隊員從事登山活動,嚴禁隊員脫隊獨行;隊員發生意外事故致危及生命安全者,領隊應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之責。

第 8 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得由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逕行舉發,並提供相關資料送本府裁處。但遇緊急危難狀況,得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

第 9 條

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11 條

領隊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13 條

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得查核、檢驗並要求從事登山活動者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無故拒絕前項查核、檢驗或拒絕提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14 條第 1 項

於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