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據以上敘述,與以下所附法條,論述甲、乙與台中市政府之主張是否有理?(30 分)
相關法令
國家公園法 第 19 條:「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太魯閣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及其他管制區入園申請注意事項
貳、申請入園注意事項:
二、奇萊主(北)峰、奇萊連峰、奇萊東稜、奇萊南峰、南湖大山、南湖中央尖、北一縱走北二、北二段、閂山鈴鳴山、閂山單攻、畢祿縱走羊頭、清水山、其它路線:
(一)入園前 7 天 15:00 前至 30 天內可提出申請。
(二)每份申請書為一隊,每隊最多不得超過 12 人,若超過上述人數,請分別填寫,領隊及隊員均不得重複。
(三)入園前 7 天內申請案件不予受理。(連續假期應於放假前 1 天 15:00 前完成申請)
(四)入園前 30 天內提出申請案件以線上申請時間為先後排序。
(五)入園申請案件審核通過後,日期、人員(含領隊、隊員、留守)不得更換或增加,可以取消入園(全隊或個別隊員取消),新增人員應另案提出申請。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活動:指進入山域進行縱走攀登、徒步健行、山野探勘、技能訓練、攀岩、溯溪、路跑、露營或相關山域戶外活動。
二、山域:指地理位置座落於本府行政轄區內,且經本市公告列入一般管制及特殊管制之山域。
三、一般管制山域:指需申請入山許可並經本府公告之山域步道或山地經常管制區域。
四、特殊管制山域:指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並經本府公告之山域。
第 4 條
進入本府公告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公園法、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或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者,應先取得許可。
二、進入特殊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不得改變登山活動路線或範圍。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致須變更登山計畫者,不在此限。 三、未開放之山域步道禁止進入及自行開闢路徑。但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應由領隊帶領之。
前項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但隊員一人已具備相關證照者,不在此限。
領隊應依登山計畫帶領隊員從事登山活動,嚴禁隊員脫隊獨行;隊員發生意外事故致危及生命安全者,領隊應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之責。
第 8 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得由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逕行舉發,並提供相關資料送本府裁處。但遇緊急危難狀況,得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
第 9 條
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11 條
領隊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13 條
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得查核、檢驗並要求從事登山活動者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無故拒絕前項查核、檢驗或拒絕提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14 條第 1 項
於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