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開發建設股份有..
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興建某建案,並取得該建案之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第 2 層至 20 層為一般事務所,21 層及 22 層為集合住宅。甲公司委託乙房屋仲介公司(下稱乙公司)銷售並廣告,建案廣告傢具配置平面圖及銷售中心實品屋裝潢之隔間規劃及擺設,與一般住宅無異,且廣告傳單宣稱「絕版挑高 3 米 8 時尚名宅」,更強調多項居家與親子休憩設備。經民眾檢舉,由依法組成之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證後,於 109 年 5 月第○○○次會議,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第 3 項決議通過,認定本件銷售廣告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42 條前段,以 109 年 6 月 12 日函命甲公司及乙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裁處甲公司罰鍰新臺幣(下同)2 百萬元、乙公司罰鍰 1 百萬元。
第二案:
新北市衛生局於 109 年 5 月 23 日查獲位於轄內之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於有線電視購物台頻道刊登食品廣告,內容述及「吃到飽減肥法......阻斷熱量......3 個月減 10 公斤」,認定該食品廣告涉及宣稱有改變人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有誇張之情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前段,以 109 年 7 月 15 日函裁處丙公司罰鍰 16 萬元。
上述二案中,甲公司與丙公司對於裁罰處分皆不服,分別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訟中,二案之被告(即原處分機關)皆答辯主張行政機關對於虛偽不實或誇張之情事,擁有專業知識,行政法院不應介入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第一案之被告更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獨立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請依權力分立之法理,說明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專業判斷之理由;並據以說明於上述二案中,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密度是否應有不同?(30 分)
【參考條文 1】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第 1 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第 1 項
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參考條文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第 1 項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