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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丙共有土地一塊,面積 300 坪,應有部分各 1/3,未訂立分管契約。請說明下 列法律行為之效力:(25 分)

⑵乙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將該土地靠東邊之 100 坪出租與戊,並已交付使用。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針對共有物之管理,應取得所有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但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乙未取得所有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擅自將該土地靠東邊之100坪出租之管理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