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行為:
1.新建:於依建築基地新建一棟全新建築物或拆除原建築物而重新新建之建築行為。
2.增建:於原建築物新建部份建築,增加其高度或面積。但不包括以過廊連接原建築物之增建建築物。
3.修建:原建築物之主要結構有過半修理或變更者。
4.改建:拆除建築物之一部分,於原建築物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加大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