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人民幣之犯意,先於民國 97 年 7 月 5 日租賃偽造之 場所時,未經乙同意,以乙之代理人自居,與不知情之丙簽訂租賃契約,並以虛擬 之人物丁為保證人,偽刻丁印章,蓋用於租賃契約書之保證人欄,持交丙租得坐落 台北市文山區之套房 1 間。嗣即購買偽造之器械及紙張,自 97 年 7 月 10 日上午起, 在該套房內偽造人民幣。惟警方獲線報,依法於同日下午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已偽 造完成面額 100 元之人民幣 3 張、偽造失敗之半成品 2 張。請回答下列問題,並敘 明理由。

⑵偽造人民幣,犯何罪?其中有成品、有半成品,如何處斷?是否依偽造之張數, 計算其罪數?(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