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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調查三等 - 商事法#78527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美國甲公司向臺灣乙公司購買貨物 1 批,約定貿易條件為 FOB,嗣系爭 貨物交由臺灣丙公司運送,並由丙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下稱系爭載貨證 券),裝貨港為臺灣高雄、卸貨港為美國加州長灘,受貨人為甲公司, 系爭載貨證券背面並記載:「經美國港口之外國貿易,相關的權利義務 之所有索賠、訴訟、法庭程序或者糾紛,應專屬由美國法院管轄並適用 美國法律」。丙公司將系爭貨物交由丁公司承攬運送,丁公司再交由戊 公司實際運送,然系爭貨物因戊公司之受僱人保管疏失而發生破損。嗣 系爭貨物抵達長灘,甲公司收受系爭貨物後始悉上開破損情事。甲公司 及乙公司均將系爭貨物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臺灣己公司,己公司則就系爭 貨物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訴請損害賠償。請附理由說明:

申論題內容

⑵如高雄地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兩造當事人並同意以我國法為準據法,則 己公司應以甲或乙公司何人之運送契約,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5 分) 戊是否應依系爭載貨證券負賠償責任?(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