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美國甲公司向臺灣乙公司購買貨物 1 批,約定貿易條件為 FOB,嗣系爭
貨物交由臺灣丙公司運送,並由丙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下稱系爭載貨證
券),裝貨港為臺灣高雄、卸貨港為美國加州長灘,受貨人為甲公司,
系爭載貨證券背面並記載:「經美國港口之外國貿易,相關的權利義務
之所有索賠、訴訟、法庭程序或者糾紛,應專屬由美國法院管轄並適用
美國法律」。丙公司將系爭貨物交由丁公司承攬運送,丁公司再交由戊
公司實際運送,然系爭貨物因戊公司之受僱人保管疏失而發生破損。嗣
系爭貨物抵達長灘,甲公司收受系爭貨物後始悉上開破損情事。甲公司
及乙公司均將系爭貨物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臺灣己公司,己公司則就系爭
貨物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訴請損害賠償。請附理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