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乙夫妻感情不睦,雙方為爭奪女兒監護權,時生齟齬。某日,甲欲自乙手中搶奪 女兒,於拉扯中因用力過猛,致乙前胸及頭部多處瘀傷,乙隨即驗傷並提出告訴。 檢察官偵查後,僅依傷害罪起訴甲,於第一審開庭時,乙指訴甲另犯強制罪、毀損 衣物罪。試問:

⑵若法院審理後認為乙因甲之傷害,導致乙左側肢體機能達喪失效用之程度,變更 改判重傷害罪,是否有理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