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債權人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 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甲之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對丙 之債權為 200 萬元,執行法院則核發一紙未限制扣押債權額之扣押債權 命令,禁止乙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及禁止丙向乙為清償。核該扣押命令於 105 年 1 月 10 日送達於乙,同月 15 日送達於丙,同月 20 日送達於甲。 執行法院嗣於詢問甲之意見後,發移轉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於執行 名義債權額範圍內移轉於甲以代替金錢支付,該移轉命令於同年 2 月 10 日送達於乙,同月 15 日送達於丙,同月 20 日送達於甲。丙於收受該移 轉命令後翌日(同月 16 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甲收受聲明異議狀後, 始終未對聲明異議之丙提起訴訟。問:

⑶假設丙為無清償資力之人,是否影響移轉命令效力?亦即甲可否聲請 回復對乙為執行?(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