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使保險人的風險管理架構趨於一致與完整,以解決保險業所面臨之危機,且發揮符合國際趨勢的監理功能,分述如下:
(一)採用最低資本要求與較高目標的資本水平來維持保險人的清償能力。
(二)採用深度的監理審查立場,使監理機關更能夠了解保險人如何經營業務與如何管理風險。因此,監理機關必須提升監理人員的專業能力。
(三)提升對保險人市場紀律的約束能力,以符合保單持有人、投資人、市場分析師、監理機關、評等公司等對資訊揭露與透明化的要求,對於風險與資本管理架構的建立,同樣偏重於原則基礎、風險預警模型、及壓力測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