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主港:地主港(Landlord Port)為港埠當局僅提供土地及基礎設施,如防波提、航道、碼頭岸壁及鋪面等公共設施服務,其餘棧埠設施與機具設備及勞務皆有民間投資,擁有與經營,港埠當局扮演地主或房東之角色,僅收取土地租金及港灣費用,維持港埠開支;目前美國大多數港口(如紐約港、西雅圖港、洛杉磯港)均屬地主港,另荷蘭鹿特丹、比利時安特威普均屬此一型態。
二、工具港:工具港(Tool Port)為地主港之一種變型,港埠當局除了提供基礎設施外,亦提供棧埠設施與機具設備交與民間業者經營,可以說是港埠當局備妥整套工具交與民間業者經營的方式,我國的高雄港早期貨櫃碼頭可以說是採取大部分碼頭及機具設備出租的工具港經營型態,法國大部分碼頭亦屬此經營型態。
三、營運港:營運港(Service Port)為港埠當局負責全部或大部分港埠設施之興建,並參與港灣及棧埠業務之之營運,社會主義國家大都屬於這類型的港口,1998年以前之基隆港貨櫃碼頭作業亦為此營運方式。
四、地主、工具、營運之混合港:此類型港口之棧埠作業,部分由港埠單位自營,部分開放民營,日本港口多屬此類型,這類港口初期為營運港,嗣因港埠之擴建及業務之發展,和集幕資金或延攬業務等關係,而招來民營機構參與棧埠作業,形成目前的型態,如我國之高雄港、基隆港、台中港,港埠當局將港埠設施出租或以合作投資興建方式,由民間參與棧埠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