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1條(收入之使用)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
1.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
2.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
3.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