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採購法所稱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一、採購法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範疇
(一)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二、以採購之經辦作業劃分
依採購法及該機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經辦作業劃分:
(一)工程採購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裝修、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 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二)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