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__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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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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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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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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