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我國著作權法精神,請說明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生成的作品 是否具有著作權?未來我國著作權法若修法,有關 AI 生成作品的相關著作權規範,請提供你的修法意見。

詳解 (共 1 筆)

李浩銘
李浩銘
詳解 #7402055
2026/06/10

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精神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財局)的實務見解,針對人工智慧(AI)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以及未來潛在的修法方向,整理說明如下:

一、 現行著作權法對 AI 生成作品的立場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人類的精神創作,AI 本身並非法律上的「人」,不具備權利義務能力,因此「AI 獨立生成的作品」原則上不受保護。實務認定重點在於人類是否投入了具備「原創性」的創意

創作類型 法律定性 著作權歸屬
人類以 AI 為工具的創作 人類有具體創意投入,AI 僅為輔助工具。 享有著作權(歸屬於投入創意的人類)。
AI 獨立生成的創作 人類僅下簡單提示詞,完全由 AI 自行運算完成,無人類創意投入。 不享有著作權(屬公共財)。
  • 關鍵判定因素: 是否具備「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若 AI 僅是按照指令產出,且該產出並未反映人類獨特的思想、情感或創意選擇,即不符合「著作」的定義。

  • 侵權風險: 若 AI 生成物與他人受保護的著作構成「實質近似」,且經判斷非合理使用,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無論其是否具有著作權。

二、 對於未來修法之意見建議

隨著生成式 AI 技術的普及,現行法律在「AI 訓練資料合理使用」與「AI 生成物權利歸屬」方面確實存在不明確之處。若未來進行修法,建議可參考國際趨勢(如歐盟、日本模式)並納入以下考量:

1. 明確「AI 訓練」之合理使用範疇

  • 立法理由: 訓練 AI 需要大規模爬取公開網路資料,這在現行法下構成「重製」,容易引發侵權疑慮。

  • 建議: 增訂針對「資訊分析」(Text and Data Mining, TDM)的著作權限制與例外條款,明確規範在特定目的(如機器學習訓練)下,利用合法來源的著作進行分析之合法性,以降低產業發展的法律風險。同時,應配套設立「退出機制」(Opt-out),保障原始著作權人得聲明禁止其作品被用於 AI 訓練。

2. 探討「AI 輔助創作」之保護級距

  • 立法理由: 目前界定「人類創意」的標準較為主觀,容易在實務上產生紛爭。

  • 建議: 未來可研擬是否給予 AI 生成內容較低強度的法律保護(例如類似「鄰接權」或「投資保護」),而非直接給予完整的著作權。這能平衡 AI 產出物的經濟價值與公共領域的利益,避免 AI 產出物長期被壟斷。

3. 強化公開揭露原則(Transparency)

  • 立法理由: AI 時代資訊透明度至關重要。

  • 建議: 要求 AI 使用者在公開發布作品時,應採取誠實揭露的義務,標註該內容為「AI 生成」或「AI 輔助製作」。這不僅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也能有效區分人工創作與 AI 產出,減少著作權歸屬的爭議。

4. 針對「風格模仿」與「實質近似」制定判斷指南

  • 立法理由: AI 極易模仿特定畫家或作家風格,現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概念/風格」。

  • 建議: 法律應更明確定義在何種情況下,AI 模仿特定藝術家風格會構成對其人格權或市場利益的實質損害,提供法院更清晰的裁量標準,避免法律過度僵化。

總結建議: 我國修法應採取「鼓勵科技創新」與「保障人類創作者權益」的平衡點。與其過度擴張著作權給予 AI,不如透過明確的「合理使用規範」來促進 AI 技術發展,並透過「透明揭露機制」維護藝術創作市場的公平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