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上題,設法院使X1對Y1至Y3於言詞辯論期日之主張為答辩,如X1表示:「該共有物管理之決定使1至Y3占用A地之絕大部分,伊與X2僅得占有 使用不具經濟效用之畸零部分,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之規定,追加請求法院予以變更,如不能變更,則予以廢止」等語,該追加請求是否合法?其合法性是否因民法第820條第2項所涉事件應行非訟程序,而有所不同?(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