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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關務人員、103年身心障礙人員及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關務特考三等_關稅法務#24117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設執行法院定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為拍賣底價,結果首次拍賣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執行法院另定期日再行拍賣時,應買人之最高出價為 40 萬元,則此時執行法院依法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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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賣物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50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強執第70條5項)。執行法院定100萬元拍賣底價,首次拍賣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執行法院另定期日再行拍賣時,應買人之最高出價為40萬元,不足底價100萬元之百分之50即50萬元,則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珠寶項鍊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