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會法規定,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2)確定,被解除 職務未滿四年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刑宣告確定
詳解
有期徒刑宣告
詳解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
,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
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
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
清償者。
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
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
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
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
清償者。
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
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詳解
刑之宣告
詳解
刑之判定
詳解
刑之宣告
詳解
有期徒刑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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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詳解
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