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二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於偵查程序,請說明之。
2. 二者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10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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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80073
就效力而言
1、通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仍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第71條之1 第一項參照)。
2、傳喚:對於被告而言,經合法傳喚者,除有正當理由之外,具有到場義務,應即到場。其次,許被告用代理人之輕微案件,被告故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傳喚機關(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者,仍得命被告本人到場(刑訴第36條、第281條第二項參照)。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1、通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仍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第71條之1 第一項參照)。
2、傳喚:對於被告而言,經合法傳喚者,除有正當理由之外,具有到場義務,應即到場。其次,許被告用代理人之輕微案件,被告故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傳喚機關(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者,仍得命被告本人到場(刑訴第36條、第281條第二項參照)。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魏應充用心做好油
詳解 #7390064
二、二者法律效果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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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之效力: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5條),具備直接發動拘提之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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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之效力: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無權逕行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