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 台灣的幸福公司以 FOB 條件出口一批洋蔥給菲律賓的 P 公司。合約規
定,貨物由賣方代為選定船公司,並安排以電放 (telex release) 方式交
貨,文件記載:託運人為幸福公司,受貨人為 P 公司,FREIGHT
COLLECT。幸福公司依合約規定安排裝運,貨物抵達目的港,船公司
通知受貨人提貨,但 P 公司以書面通知船公司放棄該批貨物之權利並拒
付運費。船公司於是轉向幸福公司要求支付運費。
但幸福公司主張:第一,本案為 FOB 交易,依 INCOTERMS 2020 之規
範,幸福公司係以 P 公司的風險及費用幫 P 公司洽船,且運費應由買方
(P 公司)負擔;第二,本案電放文件有 FREIGHT COLLECT 之記載。因
此,幸福公司拒絕船公司有關支付運費之要求。
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