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承攬報酬新台幣八十萬元、返還借款七十萬元,共計一百五十萬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第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甲之訴為全部無理由,判決駁回全部之訴與其假執行聲請。原告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如認為第一審法院曾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狀,但甲仍未提上訴理由狀,則第二審法院該如何處理?所根據法條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