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專責部門經營管理附屬事業。
二、大眾捷運系統運輸部門收支與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分列。
三、大眾捷運系統營運虧損時,得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附屬事業
虧損時,不得以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收入填補之。
營運收支附屬收支要分開
經營附屬事業項目,需研擬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並向和核定機關申請
經營附屬事業項目,需研擬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由專門部門營業
收支需另外分開計算
附屬收支不能補營業盈虧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者:
1應由專門部門管理
2收支另外計算
3附屬收支甭不能挪用補營運經營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