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夥同不詳姓名之人,共同將 A 打傷,A 依法對甲及該不詳姓名之人提出告訴後, 檢察官傳喚甲及 A,甲到庭坦承犯行,並供出該不詳姓名之人為乙,A 則另因中風 昏迷住院未到庭。檢察官再傳乙到庭,乙坦承犯行並認錯。檢察官認甲、乙所犯情 節輕微,均尚知悔過,犯罪後態度良好,未得 A 同意,即對甲、乙為緩起訴處分。 待 A 甦醒,發覺其昏迷住院期間,家人代其收受緩起訴處分書,發現早已逾聲請再 議期間,至為氣憤。試問 A 如何聲請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