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PHILIP B 公司係「PHILIP B」商標在美國註冊之商標權人,並以相同圖樣授權
台灣甲公司在我國註冊為該商標之商標權人。即該「PHILIP B」商標在美國及台
灣分屬不同之商標權人。2016 年台灣乙公司向美國原廠 PHILIP B 公司訂購附有
「PHILIP B」商標之商品(以下稱系爭產品)在台灣販售。然而甲公司認為乙公
司所販售之系爭產品乃未獲台灣「PHILIP B」商標權人授權之「水貨」,因此訴
請法院禁止乙公司在台灣販售系爭產品。
請問:
申論題內容
3. 假設本案原廠 PHILIP B 公司並未授權台灣甲公司在我國註冊為該商標之商標
權人,而只是授予甲公司在台灣之「獨家經銷權」,則甲公司是否可依公平交
易法要求禁止乙公司在台灣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