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甲於自己所有的位於 A 縣之 B 農牧用地上違法興建倉儲設施,地方主管機關 A 縣政府遂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科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於三個月拆除地上物回復原狀。甲於三個月經過後,並未回復原狀,A 縣政府遂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次處罰,並施以斷水斷電之措施。經查,區域計畫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地方主管機關在縣(市)層級為 A 縣政府;實際上執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單位則為 A 縣地政處。試回答下列問題:
3. 前述按次處罰及斷水斷電在法律上的定性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