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新修訂所得稅法之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等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試問:
3. 若乙108年有薪資收入200萬元,直接相關且由乙負擔職業專用服裝費4萬元,進修訓練費15萬元,職業上工具支出10萬元,以最有利方式計算乙109年度申報108年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應為多少?(請列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