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之逕行舉發案件,有第 56 條第 1 項或第 57 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          小時得連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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