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營業規章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5)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6)一個月。逾期未領者,依(7)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8)五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