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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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18553
2026/06/24
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指的是透過立法或行政創造積極政策或措施,保障並提昇弱勢族群在各領域內的機會與權益,尤其是在傳統上對弱勢族群不利的領域。
一般常見的作法是給予較優惠的對待,或者防止歧視行為,而達到各族群享有平等的權利。
例子如下:
(一)原住民工作保障
於國內員工超過100人的較大型民間廠商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後,廠商應僱用不低於總員工人數1%的原住民員工,倘若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則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而本規定經大法官認定為合憲。
(二)原住民的參政權保障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於立法委員選舉中,應各保留3席平地及3席山區原住民的立法委員當選名額。
(三)婦女的參政權保障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各種選舉中應該要保障婦女的當選名額。以立法委員選舉為例,在34席不分區的立法委員政黨當選(票)名單中,應至少保障一半以上,也就是17席的女性候選人當選為不分區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