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來水法第一章總則第 17-1 條本法所稱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且自行設置及管理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作為自來水使用之組織團體或事業經營體。簡單說就是找水取得水權>在設置及管理簡易供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