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 (8) 及有關 (9) 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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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農會法第 32 條
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
任。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
連帶賠償責任。
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
任。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
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