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一條規定 ,兼職輻射防護人員於同一期間以兼任幾家為限?( )
詳解 (共 1 筆)
貝克
詳解 #4777638
輻射防護人員不足設置標準時,設施經營者應即補足。
設施經營者內無適當人選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聘請從事輻射防護
偵測業務機構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之。兼職期間每次不得
超過一年。
前項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之兼職輻射防護人員,同一期間以兼任一家為
限。
資料來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