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 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二、甲提供其花東人之身分證字號,由乙(非花東人)於民國 102 年 3 月至 4 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台鐵東線北埔站至蘇澳新站等團體車票共 11,440 張,並且每張加價 10 元再出售給花蓮地區之大藝品店。嗣遭鐵路警察查獲上開情事。惟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鐵路法第 65 條修正其第 1 項為:「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原鐵路法第 65 條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故交通部乃 於民國 104 年 5 月依鐵路法新規定處罰甲及乙每張車票價格最低 1 倍之罰鍰,合計 114 萬 3700 元。試問:(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