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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為車號 XXX-123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人,經查系爭車輛於 110 年 1 月 18 日 10 時許,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發生闖紅燈之事實,案經該市警察局(下稱原處分機關)以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逕行舉發。甲收受舉發通知單後,向借用系爭車輛之友人乙抗議。乙遂向原處分機關主張其為系爭車輛之實際駕駛人,不應舉發甲,且其於系爭路口並無闖紅燈情事等語,遂於甲被舉發後之 10 日內提起訴願。請問訴願機關對於乙所提起之訴願應如何處理?(20 分)

一、甲於112年1月期間多次透過電視台頻道,就其所銷售之「抗氧活力飲」化粧品產品進行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其宣稱內容似有逾越化粧品定義或涉及生理機能改變之詞句,而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衛生主管機關A審酌調查事實證據及甲之陳述意見後,認為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月30日作成新臺幣16萬元罰鍰裁處書(下稱第一次裁處)。甲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略以「無敘明認定系爭廣告違規情節確有重大之情事,遽將單件違規刊播廣告加重裁處,尚難謂無速斷之嫌」為由,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處分。機關A依訴願決定意旨,於112年4月10日再次對於甲作成裁處書(下稱第二次裁處),當中除敘明系爭違規廣告係透過不同縣市且不同電視頻道循環播送,能見度高,影響層面及廣告效益廣泛,故違規情節明顯較重之外,又認為甲於2月及3月期間仍持續就同一產品多次透過電視台頻道進行廣告銷售,係屬重複違反相同規定,故合併處32萬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甲認為機關A已就同一行為為重複處罰,遂提起訴願。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30分) 參考條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0條第1項:「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4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2)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中在動員實施階段,負責行政動員及軍事動員協調需求、支援之組織依 行政層級分別為?(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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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為某地方自治團體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使用人,Y 為該地方自治團體市公所。X 與Y 簽訂公有市場零售攤位租賃契約,於該契約書中約定如下: 1. 使用期間屆滿,X 有優先承租權,但須於契約屆滿前6 個月申請繼續使用並簽訂契約,否則X 即須無條件將攤位交還與Y。 2. X 應繳納使用費每月新臺幣5,000 元。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得由Y訂定及調整,並列舉調整原因通知X 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 日按所滯納金額之1%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金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之15%。 3. 市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Y 應於3 個月前辦理公告,公告期間屆滿後,X 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離市場,並停止繳納使用費:⑴政策需要、⑵城鄉改造、⑶已無市場商業機能、⑷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繼續使用。 X 與Y 簽訂上開攤位租賃契約後,於契約有效期間,Y 因政策需要 及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所需,乃辦理該契約中所約定之公告,並於公告 屆滿後函文通知X 於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約。請依相關法規、司法實 務及主要學說分析:X 與Y 所簽訂之攤位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Y 對X 所作之函文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X 如對Y 之函文通知不 服,應循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描述:此案例涉及公有市場攤位租賃契約的法律性質、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權力行使,以及承租人對政策變更所造成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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