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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某甲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將健保資料對外提供使用,為原始蒐集目的外之使用,有違法之情事,乃以存證信函向健保署表示,拒絕健保署將聲請人之個人健保資料釋出給第三人,用於 健保相關業務以外之目的。健保署函復聲請人,拒絕其主張。甲不服,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並主張:健保署應將個人健保資料處理成為完全不具還原識別可能性之匿名資料再予利用,始為合法。請問:本案所涉及之基本權利及其具體內容為何?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二、醫師某乙經人檢舉在臉書網站之個人粉絲頁面刊登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之規定,遭主管機關裁罰處分。乙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行政法院認為應適用之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 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您認為系爭法規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是否違憲?其理由為何?(25 分)

一、 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上 開規定除「講學自由」 ,大法官曾於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指出: 「講 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外,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之權利一般通稱為「表現自由」。         請依司法實務見解、主要學說分析:商業廣告是否受憲法上「表現自由」之保障?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之規定,是否違反禁止「事前審查原則」?(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