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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工會相關法令規定,結合同一廠場之勞工得組成廠場企業工會,且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依據憲法與憲法法庭判決,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25 分)參考法條:工會法第 1 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工會法第 9 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工會法第 48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第 1 項)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 2 項)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 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三)甲提起行政訴訟時,審判長若認其訴訟類型錯誤,其在訴訟指揮上, 應採取何種措施?其主要之立法考量為何?甲已有律師作為訴訟代 理人有無影響?審判長得否逕認訴訟類型錯誤,而駁回甲之起訴? (40 分)

二、人民甲闖紅燈遭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警察乙與丙攔停稽查。過程中,甲與乙產生爭執,於執行公務中,甲當場對乙接續出言,「公僕執法手插腰, 警察是流氓」等語辱罵之,足以貶抑一般人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旋遭執行職務之乙與丙,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有罪。甲窮盡訴訟救濟管道,仍遭判決有罪,欲提起憲法訴訟。請依憲法實務見解,論述下述參考法條有無牴觸憲法之疑慮。(25 分)參考法條:刑法第 140 條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