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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學研究(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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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監所管理員(男)、監所管理員(女):監獄行刑法概要#143403(50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選試德文):外國文(德文)#143402(4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選試韓文):外國文(韓文)#143401(5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143400(50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43399(50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選試西班牙文):外國文(西班牙文)#143398(3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選試法文):外國文(法文)#143397(2題)
115年 - 115 司法、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英文#143396(15題)
115年 - 11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組別: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43395(27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選試土耳其文):外國文(土耳其文)#143394(3題)
最新試題
40. 當值人員休息時間可以分段,但不超過二時段,其中一段至少有6小時。連續兩休息期間之間隔不應超過幾個小時? - (A) 14 - (B) 15 - (C) 16 - (D) 17
39. 雇用人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給與船員遺屬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死亡補償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喪葬費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幾日內給付? - (A) 三日 - (B) 六日 - (C) 九日 - (D) 十二日
38. STCW國際公約關於當值安排及遵守之原則,下列項目何者敘述錯誤? - (A) 確保依據情況合理之安排當值人員 - (B) 當值人員對其有關之任務、責任與在團隊中之任務有所了解 - (C) 當值人員應了解裝置 / 設備之功能與操作,並熟練之使用 - (D) 當值人員無需保持適當之通信
最新申論題
(三)此時流況為亞臨界流、臨界流或超臨界流?(重力加速度 g 取 9.81m/s2)
(二)平均流速 V。
(一)通水斷面積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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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會計(考前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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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含疫苗注射統整及早產兒新生兒評估與健康問題
(國考)肺部位置與血流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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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重點內容 螢光筆為考過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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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於行政法院法定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專屬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公法上之保險事件,專屬被保險人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交通裁決事件,專屬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6.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無效之行政處分於被撤銷時起向後失效 (B)行政處分若一部無效,原則上即全部失效 (C)書面處分中不能得知處分機關,為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D)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須經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方進行調查
一、美國犯罪學家 Sampson 與其同僚在 1997 年於《科學》 (Science)期刊提 出「集體效能理論」 (collective effective theory) ,以延續「社會解組理論」 (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之生命力。首先,請說明「集體效能」的 內涵以及該理論之兩大核心概念;其次,根據該理論,提出具體可行之 社區犯罪預防策略。 (25 分)
一、甲酒後駕駛機車,經酒測超過標準,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據此於民國 (下同)114 年 6 月 26 日裁處甲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12 個月。該裁決書記載,駕駛執照限於 114 年 7 月 26 日前繳送,並於簡要 理由欄記載: 「二、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自 114 年 7 月 27 日起 吊扣駕駛執照 24 個月,並限於 114 年 8 月 10 日前繳送。、114 年 8 月 10 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 114 年 8 月 11 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問:該裁決書簡要理由欄所記載內容之性質及效力為何?請說明之。 (25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 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 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款: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 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 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 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 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 或駕駛執照。……。」
二、甲所有之漁船於民國 110 年 9 月 8 日,在 A 漁港返港,經主管單位執行 安檢,查獲其上裝載 535 箱未稅菸品。主管機關乙以目前國際間新冠肺 炎疫情嚴峻,甲之漁船從事走私系爭未稅菸品之非漁業行為,在海上倘 與境外人士接觸,返港後將成為防疫破口,以該漁船從事走私系爭未稅 菸品之非漁業行為,傷害漁業形象,更可能影響國家稅收及國人健康, 違規情節重大,依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撤銷系爭漁船之漁業執照。惟 依乙訂定之「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基準」規定,走私未稅菸酒完稅 價格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而漁船未經沒入或沒收者,須至第 4 次始撤 銷漁業證照。問:該撤銷漁業證照處分應自何時點發生效力?又該撤銷 證照處分是否違法?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 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