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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1
人力資源管理 ( 含勞動法規及教育訓練 )
經濟學、國際貿易實務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環保技術:環境規劃與管理#141798(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化學工程: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動力學)#141797(1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景觀: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141796(13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獸醫師: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141795(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電子工程:半導體工程#141794(9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學#141793(33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稅務法規#141792(2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農業技術:試驗設計#141791(10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審計:政府會計(包括會計審計法規)#141790(29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工業行政:產業經濟學#141789(16題)
最新試題
50. 下列何者為魚水蛭(leech)之外表特徵? (A) 有前吸盤及生殖吸盤 (B) 只有前吸盤 (C) 只有後吸盤 (D) 有前後吸盤
49. 下列何者最易感染弧菌(Vibrio alginolyticus)? (A) 海鱺 (B) 大嘴鱸魚 (C) 吳郭魚 (D) 淡水長臂大蝦(泰國蝦)
48. 下列何者不屬於魚類之寄生性吸蟲類? (A) 口絲蟲(Ichthyobodo necator) (B) 指環蟲(Dactylogyrus sp.) (C) 三代蟲(Gyrodactylus sp.) (D) 黃孢蟲(Clinostomum sp.)
最新申論題
四、試問成為設計師的要素有那些?並詳細說明之。(25分)
三、試說明何謂設計(Design)?請畫出一木質家具產品圖作為說明實例,並提出本身看法詳細說明之。(25分)
二、產品造形應如何設計?並說明設計師須考量的問題。 (25分)
最新課程
藥事行政與法規
講師:
GO-GO國考(二階通過)
簡介:
一、衛生行政體系 及衛生法規 概要(含 藥政管理 組織 體系與業務) 二、藥師業務及執業管理 (一)藥 師業...
【A'phar 藥劑學】 單元式歷屆考題彙整
講師:
A'phar
簡介:
收錄114-2~100-1近15年最新歷屆試題 Corporation with A'phar
藥物分析分章節題庫(108-1~115-2)
講師:
Pharm_MADAO
簡介:
● 收錄108-1~115-2之藥物分析國考題 ● 分章節整理試題,幫助考生複習各章節之內容
最新主題筆記
分駐派出所之設置
描述:
依據警察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規定
勤務規劃之原則
描述:
點線面兼顧之原則、活潑化原則、人性化原則
勤務規劃時間分配
描述:
時間制度、勤四息八、三班輪替、半日更替、全日更替、一或二段式勤務編排、8至12小時
最新討論
13 咖啡加牛奶屬添附之何種類型? (A)附合 (B)混合 (C)加工 (D)綜合
20 甲自行出資建造違章建築房屋一幢,將之出售予乙,並已交付乙占有。但事後甲對乙主張其為所有權人,請求乙返還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因為違章建築是違法行為,甲無法取得該屋所有權 (B)甲之請求為有理由。因為違章建築買賣是違法行為,買賣契約無效,甲得請求回復原狀 (C)甲之請求為有理由。甲可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D)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縱甲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乙基於買賣契約非無權占有該屋,故無須返還
17.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A)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B)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C)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D)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6 關於追訴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無追訴權時效 (B)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C)犯有罰金刑之罪,無追訴權時效 (D)追訴權時效因執行而停止進行
27 依刑法第 294 條之 1 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無自救力 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有下列何種情形,仍應課以刑責?(A)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B)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第 228 條第 2 項、第 231 條第 1 項、第 286 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第 33 條之行為者(C)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 自由, 而故意犯刑法第 294 條之 1 第 1 款、第 2 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 6 月有期徒刑確定者(D)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 1 年者
28 有關刑法第 136 條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性質為聚合犯(B)本罪之行為地點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C)聚眾係指參與之人數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若參與之人係事前約定,則不該當此罪(D)本罪行為人區分為首謀、下手實施者及在場助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