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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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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143336(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銀行實務#143335(7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143334(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143333(5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143332(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民法與刑法#143331(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學#143330(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43329(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43328(8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調查與訪談實務#143327(4題)
最新試題
25. 小樺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認知功能正常但常有衝動行為。季老師在普通班為小樺進行課程調整時,下列哪一項作法最為適當? (A)在各領域課程中融入社會技巧教學 (B)減少小樺作業的份量與難度 (C)座位和班級的佈置要盡量多樣化 (D)增加小樺作業的份量與難度
24. 社區本位課程主要是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哪一項特質而設計的? (A)類化能力較弱 (B)組織能力欠佳 (C)記憶能力不佳 (D)注意力缺陷
23. 林老師想教集中式特教班學生使用投幣式洗衣機。下列哪一項較符合通例教學法的應用? (A)先分析投幣式洗衣機的教學步驟,再一步一步循序漸進的教學 (B)先教學生使用一種洗衣機,等習得後再逐一教其它的投幣式洗衣機 (C)選擇幾個不同型式的投幣式洗衣機進行教學 (D)選擇一種最常用的投幣式洗衣機進行教學,習得後再進行類化教學
最新申論題
四、 何謂企業倫理?針對民國103年期間爆發的幾次食品安全的問題(如以工業漂白劑漂白豆芽、以餿水油與飼料油混充食用油、以及用洗腎藥桶裝仙草銷售北臺灣),評論如何具體實踐企業倫理。(25分)
三、 激發並培育組織具有持續創新的動能,需要適當的組織結構與組織文化。試說明有利於創新的組織結構與組織文化為何?(25分)
二、 什麼是目標管理法(MBO)?請用具體實例加以說明。(25分)
最新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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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陳耘得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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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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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陳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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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題筆記
3-3 應用問題
課程:
國一上數學課程(七年級)
章節:
3.一元一次方程式
描述:
一.學習目標:1.透過各類的應用問題,將一元一次方程式靈活的運用在每道題目上。二.提供:1.講義pdf檔3頁+影...
如何記憶脂蛋白的電泳快慢
描述:
英文開頭記憶法
文化政策制度比較
描述:
心智圖
最新討論
4. The government promised a substantial reduction in the _______ of greenhouse gases. (A) decision (B) incision (C) emission (D) permission
30.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基於以下那些(①申請鑑定、②自行和解、③聲請調解、④提起刑事訴訟)之需要,可以申請提供抄寫或閱覽他造當事人之住址等資料。 (A)①③ (B) ①④ (C) ①③④ (D)① ②③④
78. 哪種情況可能屬於AI服務品質的損害? (A) AI語音識別對某些口音準確 度較低 (B) AI在所有語言中識別率一致 (C) AI 服務能公平對待所有使用 者 (D) AI不考慮族群特性
79. 如何減少AI服務品質的損害? (A) 提高AI的數據多樣性 (B) 讓AI忽略使用者特徵 (C) 減少對公平性的關注 (D) 只專注於技術優化
9. 下列何者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A)標準人 (B) 參考人 (C) 假體 (D)自然人
一、X 為某國立大學,Y 為教育部,L 為 X 之助理教授。L 因於 X 擔任教職屆滿 8 年未能順利升等,經 X 之系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自 103 學年度起不續聘,並由 X 通知 L。L 乃向 X 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教師申評會」)提出申訴,並經其作成評議書,認申訴有理由,撤銷系爭不續聘決議,由 X 另為適法之處置。X 不服其所屬之教師申評會的前開決定,乃向 Y 提起再申訴,經 Y 之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下稱「中央教師申評會」) ,認 X 之再申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下稱「系 爭再申訴決定」 ) 。嗣 X 以 Y 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 訴,經該院裁定以 Y 所屬中央教師申評會所為之再申訴決定,「與一般 行政機關所受上級機關之訴願決定無異,原告自應服從主管機關之監督, 而無許可其對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為由,駁回 X 之訴。X 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抗告無理由,以裁定(下稱「系爭 裁定」)予以駁回確定。 嗣 X 不服,主張系爭裁定否定大學對不利其享有大學自治權之再申訴決 定,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大學自 治及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乃向司法院聲請憲法解釋,並經司法院 憲法法庭作成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 請就上開事實,依司法實務、主要學說見解分析:何謂大學自治、大學自治之主體為何?Y 認 X 之再申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之「系爭再申訴決 定」是否侵害 X 之大學自治?理由何在?(30 分)